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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208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杨某,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