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208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杨某,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