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淑萍、胡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萍,胡震,胡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萍,女,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胡震,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胡鸿飞,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961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李淑萍申请执行胡震、胡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9295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胡鸿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区××华府××楼××号房屋。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的标的1659295元,被执行人胡震、胡鸿飞尚欠申请执行人1659295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961号仲裁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