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袁志成、黄娅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袁志成,黄娅金,安吉德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裘玉江(特别授权),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志成,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黄娅金,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安吉德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志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袁志成、黄娅金、安吉德威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37167.31元,执行费人民币7772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未发现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7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