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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健桃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开平市金鸡镇大同村委会大湖塘村松山的松树。同年5月8日至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松山的松树,并运往恩平市销售。经鉴定,滥伐的松树总面积35.1亩,总蓄积42.327立方米,材积35.1314立方米(其中属于生态林面积20.7亩,蓄积24.962立方米,材积20.7185立方米;属于商品林面积14.4亩,蓄积17.365立方米,材积14.4129立方米),总值21781.00元。另查明,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开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谭某、关某1、关某2、黎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开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邝思衡-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