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书面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借本金35000元及利息(另行核算),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对其保证还款时间表示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