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财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闵建民与黄艳、戴廷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建民,黄艳,戴廷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财保66号之一申请人:闵建民,男,汉族,1957年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黄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戴廷坪,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赣0102财保6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黄艳名下赣A×××××号汽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黄艳提供其所有的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34)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赣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艳所有的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34)银行存款20万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艳名下的赣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静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