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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财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闵建民与黄艳、戴廷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建民,黄艳,戴廷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财保66号之一申请人:闵建民,男,汉族,1957年1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黄艳,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戴廷坪,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赣0102财保6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黄艳名下赣A×××××号汽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黄艳提供其所有的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34)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担保,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赣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艳所有的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34)银行存款20万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艳名下的赣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静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