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滕州支行与润宏玻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滕州市润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华阳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滕州市博华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宏包装有限公司,黄明,吕高洁,黄建国,周文,黄友军,杜衍雪,黄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59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主要负责人:丛方忠,行长。被申请人:滕州市润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明,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华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马运法,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闵方,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博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高焕垒,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金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友军,经理。被申请人:黄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吕高洁,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黄建国,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周文,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黄友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杜衍雪,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黄海波,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润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华阳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滕州市博华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宏包装有限公司、黄明、吕高洁、黄建国、周文、黄友军、杜衍雪、黄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滕州市润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华阳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滕州市博华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宏包装有限公司、黄明、吕高洁、黄建国、周文、黄友军、杜衍雪、黄海波价值50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荆河西路北侧西城丽景1号楼10号营业房(滕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149**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所有的房产(滕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149**号)一套,期限三年;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润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华阳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腾海玻雕有限公司、滕州市博华玻璃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宏包装有限公司、黄明、吕高洁、黄建国、周文、黄友军、杜衍雪、黄海波价值50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