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告赤水市衡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农业发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衡杰、官小平、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水市衡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农业发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衡杰,官小平,袁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033号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赤水市人民北路口。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亭,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红,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主任。被告:赤水市衡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水市天台镇三块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衡杰,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小平,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农业发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农牧局。法定代表人:肖立新,董事长。被告:刘衡杰,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小平,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官小平,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袁霞,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赤水市衡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农业发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衡杰、官小平、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9.00元,由原告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明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