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8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联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联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843-1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联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工业园889号。法定代表人:武玉生,南京联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梅,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儒林楼下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缪建军,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联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反诉原告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反诉原告江苏宏艺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