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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田野与徐志权、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田野,徐志权,杨建国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田野,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权,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托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吉林洪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田野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国、徐志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田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田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田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为524.5元,由上诉人徐田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尤文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