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洁姆管家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洁姆管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导邦电子有限公司,章桃波,李铭均,袁美琴,李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洁姆管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工业园区振兴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395924-7。法定代表人:章桃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导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郭相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8397162-5。法定代表人:李铭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章桃波,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李铭均,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袁美琴,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李建芳,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洁姆管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导邦电子有限公司、章桃波、李铭均、袁美琴、李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70000元、利息215318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其他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