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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杰与被告贠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杰,贠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199号原告:蔡杰(曾用名蔡蓉),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被告:贠寿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蔡杰与被告贠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杰以与被告贠寿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杰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