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金红与王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红,王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3778号原告:陈金红,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县,现住盘县。被告:王优,女,199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陈金红与被告王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118天)的资金占用利息393.33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7月29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优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口头约定15天内还清,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作为借款凭证。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及逾期占用资金利息。被告王优辩称:被告王优是做桶装水的。2016年3月初,原告陈金红叫被告王优到兴凯花圆16-4打50元的贵阳麻将,被告王优身上没有钱,且觉得太大不玩,因当时缺人,原告陈金红说没事,先玩着,有人来再换,遂拿了几张卡片给被告王优,说卡片就抵钱,后来输了。过了几天,原告陈金红向被告王优要马钱,还说每天收200元的利息,利息太高,被告怎么还也还不清。2016年4月14日,被告王优生小孩出院后,又给了原告6000元。原告起诉的钱是被告赌博打麻将输的钱,请求法院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被告王优向原告陈金红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金红提供的借条,证人徐某证言、陈金红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优虽提出借款系赌债,且已还6000余元的辩解,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王优向原告陈金红借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王优偿还借款2000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视为原被告的借款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金红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到155元,由被告王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 再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珂(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