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宫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宫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姜平安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宫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3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