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与内蒙古万家有商贸有限公司、马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内蒙古万家有商贸有限公司,马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238号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组织机构代码L8616537-7。经营者:王艳东,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健康新家园**栋***室。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2********。被告:内蒙古万家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巨盛数码广场负*层。组织机构代码39958571-6。法定代表人:朱绍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向东,男,成年,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与被告内蒙古万家有商贸有限公司、马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于2016年4月15日将诉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退还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807元,由原告临河区王艳东食品店负担25元。审 判 长 任继军代理审判员 武晋德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沅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