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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一案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XX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XX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秦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