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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孔奇与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11民初1936号原告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原告孔某与被告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孔某诉称,2014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艾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等内容。原告通过网银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能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4000元(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逾期违约金11124元(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艾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5天,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借款利息为每万元月息200元,逾期不还,除支付利息之外,并按照利率一倍加计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网银将借款5万元转账支付给被告银行账户(62×××27),被告艾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艾某未归还借款亦未归还利息。2015年5月1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个人借款合同》、借据及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据及转账凭证,被告未抗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利息每万元月息20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超过了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某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利息24000元;三、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庆强审 判 员  王 岱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