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81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彭伏桥与程启寿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伏桥,程启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彭伏桥,女,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程启寿,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彭伏桥与被告程启寿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伏桥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伏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伏桥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