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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正建与郑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建,郑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1634号原告:叶正建(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9********),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委托代理人:董单纯,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星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7********),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原告叶正建与被告郑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郑星星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根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金俭、李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正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单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星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9日,被告郑星星向原告叶正建借得现金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叶正建20000元,半年归还,本人自愿按合同条款履行。嗣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索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星星归还原告叶正建借款本金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860元,由被告郑星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根香人民陪审员  夏金俭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