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被执行人唐克勇。被执行人范士平。被执行人廖薇薇。被执行人罗华。被执行人黄梅。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480元、律师费70000元及罚息、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9000元、执行费3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经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金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在限期内无法提供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金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金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克勇、范士平、廖薇薇、罗华、黄梅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乔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