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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281号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坊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允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香榭路5号)。法定代表人:查佐良。被告: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易利华。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