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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天津与王海洋、王立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津,王海洋,王立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844号之一原告:王天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被告:王海洋。被告:王立名。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印、高非非。原告王天津与被告王海洋、王立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天津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津撤诉;解除对被告王海洋、王立名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