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天津与王海洋、王立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津,王海洋,王立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844号之一原告:王天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被告:王海洋。被告:王立名。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印、高非非。原告王天津与被告王海洋、王立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天津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津撤诉;解除对被告王海洋、王立名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