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3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209吴桂红与扬州新奇特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红,扬州新奇特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2209号申请人:吴桂红,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68岁,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扬州新奇特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沙头镇小虹桥村,法定代表人:冯燕,机构代码:91321002564302362T申请执行人吴桂红与被执行人扬州新奇特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桂红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桂红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