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艳琴与孙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琴,孙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113号原告陈艳琴,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裴晓明,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仙,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琴与被告孙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艳琴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艳琴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10元,另2185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