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邱宇与荆州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宇,荆州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531号原告:邱宇,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荆州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沙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胡早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邱宇与被告荆州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吴海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吴海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宇与被告荆州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在2016年9月23日的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在合议庭向其告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后其仍表示不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726元,减半收取8863元,由原告邱宇负担。审 判 长 张法忠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熊国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