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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鹏与饶祖员、徐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饶祖员,徐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712号原告周鹏,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为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蔡骏,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饶祖员,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湖口县。被告徐娜娜,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饶祖员、徐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签约地点为九江市浔阳区,故本案应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吕 颖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