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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金枝、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枝,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238号申请人:周金枝。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金太湖国际城1232号。法定代表人:王飞。申请人周金枝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金枝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72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72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