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姚义虎与吴有余、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义虎,吴有余,沈晓芳,姚义虎,吴有余,沈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24号申请人:姚义虎。被申请人:吴有余。被申请人:沈晓芳。申请人姚义虎与被申请人吴有余、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义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吴有余、沈晓芳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姚义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吴有余、沈晓芳所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产(附财产线索:宣城市宣州区某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