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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潘竞明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竞明,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民初1268号原告潘竞明,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告金亮,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原告潘竞明诉被告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竞明、被告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竞明诉称,2012年2月17日,被告金亮向我借款200610元,2012年2月17日,被告金亮向我借款,2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4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亮辩称,钱借的事出有因,第一年收葵花账目没对清,第二年2014年合伙做籽种买卖,我和原告有些账目没有对清。合伙债务没清算,原告从我处拿货没有结算。账务算清我给他还款。第二张条子24000元我认可。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2015年2月17日、2015年7月15日分别由金亮打下的欠条两张,证明借款200610元和24000元的事实。被告对以上证据材料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合伙做生意,合伙结束后,被告给原告打下200610欠条一张,另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后原告从被告处拿走50箱3911农药,每箱240元,价值12000元;75袋葵花种子,每袋480元,价值36000元;强盛31号玉米种子20袋,每袋45元,价值900元;葫芦种子16桶,每桶130元,价值2080元。农药10袋,每袋6元,价值60元;39斤葵花籽种子,每斤40元,1560元。玉米种子50袋,每袋55元,价值2750元。被告为原告还了四个月车款12000元,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元现金,以上共计68350元,双方同意抵顶被告欠原告的欠款。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的24000元及对于双方因合伙结算形成的200610债务,系双方真实意思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双方对账,原告欠被告债务68350元,双方均同意互相抵顶,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提出为原告支付车款48000元和另外原告从被告处拿走的价值5500元的玉米种子,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竞明欠款156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原告潘竞明承担1243元,由被告金亮承担3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学勤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