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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姜彬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谢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彬,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谢华,唐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2146号申请执行人:姜彬,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梁志民,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谢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华。被执行人:唐燕志,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铜陵市。关于姜彬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谢华、唐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民终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华所有的位于沙河新村汇丰广场一层29号网点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