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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朱海山与李彬合伙企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山,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山,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白城市人,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彬,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朱海山与被执行人李彬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88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海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海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李彬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海山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