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师永胜与孟喜顺、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永胜,孟喜顺,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522号原告师永胜,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孟喜顺,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斌,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永胜诉被告孟喜顺、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永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师永胜负担。审 判 长  韦东生人民陪审员  陈晓晖人民陪审员  张文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