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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王应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王应锁,王应奎,王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湖西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86907202-7。法定代表人:张景福,行长。被执行人:王应锁,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应奎,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保星,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应锁、王应奎、王保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