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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守中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中,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09号申请人陈守中,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陈守中申请执行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守中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4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有存款41240元予以划拨,已给付申请人陈守中。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