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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1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萍与被执行人李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萍,李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祝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吴昀,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觉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祝萍与被执行人李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觉辉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祝萍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祝萍借款1173147.02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000元、执行费19933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觉辉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觉辉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773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