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赵帮桂与阮浩、曹雪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帮桂,阮浩,曹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44号之一申请人赵帮桂,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阮浩,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曹雪晴,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帮桂与被执行人阮浩、曹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赵帮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劲松代理审判员 潘井东代理审判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