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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赵帮桂与阮浩、曹雪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帮桂,阮浩,曹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44号之一申请人赵帮桂,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阮浩,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曹雪晴,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帮桂与被执行人阮浩、曹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赵帮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劲松代理审判员  潘井东代理审判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