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6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许文普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卢×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凤稳、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许×在北京市怀柔区乐园大街44号北京天地祥顺工贸有限公司内,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卢×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许×持壁纸刀片将被害人卢×左臀部、左大腿前侧、右前臂扎伤,造成卢×左臀大肌部分断裂,右髌骨骨挫伤。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许×于2016年7月24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许×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卢×的陈述,证人宋×、王×、刘×、石×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员工入职登记表,查询说明,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