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掌峰、游成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掌峰,游成宝,钮增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民初1220号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水县北环西侧。法定代表人:梁永泉,系该社理事长。被告:于掌峰,农民。被告:游成宝,农民。被告:钮增光,农民。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掌峰、游成宝、钮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