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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掌峰、游成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掌峰,游成宝,钮增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民初1220号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水县北环西侧。法定代表人:梁永泉,系该社理事长。被告:于掌峰,农民。被告:游成宝,农民。被告:钮增光,农民。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掌峰、游成宝、钮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