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剑波与何少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波,何少玲,佛山雄峰骏捷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632号原告:黄剑波,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9016。委托代理人:黄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1602。第三人:佛山雄峰骏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683。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黄剑波与被告何少玲、第三人佛山雄峰骏捷汽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剑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