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邱学春、孙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邱学春,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苏文彪,男。委托代理人许东生,男。委托代理人方小龙,男。被执行人邱学春,男。被执行人孙丹,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邱学春、孙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