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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邱学春、孙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邱学春,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苏文彪,男。委托代理人许东生,男。委托代理人方小龙,男。被执行人邱学春,男。被执行人孙丹,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邱学春、孙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