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经营者:顾洪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被告: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曹军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工作人员。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柔梦纺织制品厂、大连平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常熟市百联自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