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泰宁,杨显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泰宁,杨显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050号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96-1。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泰宁,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显林,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泰宁、杨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