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志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杰,王世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白志杰。被执行人王世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志杰与被执行人王世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世庆在金融机构账号为6228481650504753113内的存款11392.83元。现因被执行人王世庆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由其返还晋HNN6**帕萨特轿车一辆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庆在金融机构账号为62×××13内的存款11392.8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