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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刘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程嘉华,行长。被执行人:刘小明,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3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小明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小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