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德祥等与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德祥,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9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德祥等22人(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嵇维成,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月,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唐修虎,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主任。再审申请人姜德祥等22人因诉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行终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德祥等22人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企业产权改制中导致职工档案遗失,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系政府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以书面形式审理本案合法无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从申请人姜德祥等22人的诉讼请求看,本案实质上是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本案事实显示,2000年3月17日,射阳县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射改发办[2000]7号《关于同意射阳县兴达航运公司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同意射阳县兴达航运公司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政府主导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姜德祥等22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德祥等22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伟红附:再审申请人姜德祥等22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德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为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祝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友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友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开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良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兆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郁士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永高。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其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前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加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乃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正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友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怀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德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友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德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