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82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