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82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