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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728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被告:张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