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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孙英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孙英强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107号原告: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莉芬,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英强。原告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英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望江楼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