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何玉蓉与邓其红、徐滔、李金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蓉,邓其红,徐滔,李金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482号原告:何玉蓉,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蓉,女,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其红,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滔,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金群,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何玉蓉与被告邓其红、徐滔、李金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蓉撤回对被告邓其红、徐滔、李金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