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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9419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韩某为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贵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6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甲未答辩。庭前调解中称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偶尔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6年9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前调解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偶尔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6年9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应未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和好可能,应给予双方化解夫妻矛盾,促使夫妻和好的机会,且双方和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已有的感情,维护家庭的团结、和睦,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